(2016)闽0481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叶静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056号移送单���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吴叶静,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6)闽0481执35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拖欠余款并入(2016)闽0481执3500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六年十��二十日书记员 陈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