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刑初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文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第21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新,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打工人员,住本市金川区。2016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新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文新酒后驾驶甘C-317**号蓝色“奇瑞”牌小轿车,沿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川公园大门附近时,被金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文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张文新申请重新鉴定,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文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建平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复检申请书、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张文新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文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广新人民陪审员 马永忠人民陪审员 吴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