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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玉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241号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俤,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凤,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伯魁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人民陪审员  唐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