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振栋与郭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栋,郭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196号原告:张振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郭贵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张振栋与被告郭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栋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