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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振栋与郭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栋,郭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196号原告:张振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郭贵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张振栋与被告郭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栋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