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清河、吴胜连等与谭海波、瞿志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河,吴胜连,谭海波,瞿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河,男,生于1950年4月19日,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吴胜连,女,生于1950年4月23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海波,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瞿志慧,女,生于1982年7月10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张清河、吴胜连与谭海波、瞿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海波、瞿志慧暂无履行能力,且张清河、吴胜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