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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学福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福,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342号原告李学福,男,生于1974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龙,男,生于1984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学福诉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福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飞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