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学福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福,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342号原告李学福,男,生于1974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龙,男,生于1984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学福诉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福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飞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