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803208120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有泉路4号。法定代表人:常春,行长。被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59337X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政,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5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