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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9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杨金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379号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幢,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姚黎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奎,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南花苑二村XXX号XXX室。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被告杨金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