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冬霞与张云、严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霞,张云,严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媛,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冬霞因与被上诉人张云、严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冬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王小莉代理审判员 方明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