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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98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女。因本案赌博行为,于2016年1月2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李某2多次在其位于衡东县大浦镇迎宾路“日日红”服装店内,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收受袁某、赵某、邓某、毛某。李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30余期,收受投注额总计128292元,后报给上线,从中获取投注金额2%作为利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2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收受多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2辩称,自己没有收受12万多的码单,但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辩护人陈钟辩称,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能够核实的犯罪金额只有5769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李某2多次在其位于衡东县大浦镇交通街“日日红”服装店内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累计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32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28292元,收受投注后分别报给其上线“小赵”(身份暂未查明)和“峰徕”(身份暂未查实),被告人李某2每期从其收受投注金额的2%作为利润,非法获利2565元。2016年1月19日,衡东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民警将正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李某2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袁某、赵某、邓某、毛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经查,在卷证据中,在李某2处发现的2本账本、49张码单上面详细记录了被告人李某2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数额的详细情况,根据查获的账单上记载的数额统计有24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李某2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李某2指出账单本上用黑色笔画死的是退单的,而且通过核对账单亲口承认实际收受的总金额为128292元,该金额应与实际的犯罪金额相符,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被告人李某2后又说只收受了96000元上下,这个数额是被告人仅凭记忆所供述的,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对于96000元这个数额本院不予认定。而后,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陈钟在开庭审理中辩称的犯罪金额为57690元,根据在卷的证据,仅证人袁某、赵某、邓某三人的证言就可证实的犯罪金额为59110元,而且上述证人也都可以证明在被告人李某2处参与“地下六合彩”投注的人远不止三位,所以李某2辩护人的辩称的犯罪金额为57690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2收受“地下六合彩”的投注总额为12829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香港的“地下六合彩”信息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起诉前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2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实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李某2为人表现较好,无不良行为习惯。且此次犯罪为初犯,以后也无再犯危险。当地村委会干部、居民均表示被告人李某2如实行社区矫正,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无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2的弟弟李玉林、男友符建明愿意作为其责任监管人,具备良好的监管、矫正环境,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2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罗忠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