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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与韦天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韦天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宗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智,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妮,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韦天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诉被告韦天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小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