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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精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执49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卢精彬,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卢精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精彬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个人全部财产情况。2016年8月3日,被执行人卢精彬向本院申报其没有财产。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卢精彬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卢精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精彬银行帐户的全部存款179.75元并已上缴财政专户。经查,被执行人卢精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沛春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代理审判员  李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琼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