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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夏源宏与闫晓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源宏,闫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夏源宏。被执行人闫晓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源宏于2016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693元,未执行标的为146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