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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更与被执行人王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冀国成,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更,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冀国成,男,住隆化镇。被执行人王锐,男,住隆化镇。申请执行人王更与被执行人冀国成、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更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冀国成、王锐履行给付3.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