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河南轶兴粮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河南轶兴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今古营村村民。被执行人河南轶兴粮油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1幢1单元16层1610号。法定代表人:宋电兴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涉及其他法院的另一案件且时间较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