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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一闻与叶云香、骆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云香,刘一闻,骆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云香,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闻,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骆建安,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叶云香因与被上诉人刘一闻、原审被告骆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云香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云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