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弦与张志强、黎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弦,张志强,黎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弦,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黎昌华,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北海市人,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弦与被执行人张志强、黎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310287元(含执行费4487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