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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黄兰花、张雄师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黄兰花,张雄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97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叶志荣,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黄兰花,女,1967年5月6日出生,壮族,。。被申请人:张雄师,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兰花、张雄师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黄兰花、张雄师价值95046.1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402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40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95046.13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黄兰花、张雄师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健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