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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凤兰与被执行人马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兰,马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兰。被执行人马月山。申请执行人周凤兰与被执行人马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凤兰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