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凤兰与被执行人马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兰,马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兰。被执行人马月山。申请执行人周凤兰与被执行人马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凤兰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