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栋良、刘书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栋良,刘书通,马世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74号申请人:曹栋良。被执行人:刘书通。被执行人:马世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栋良与被执行人刘书通、马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书通、马世行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