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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栋良、刘书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栋良,刘书通,马世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74号申请人:曹栋良。被执行人:刘书通。被执行人:马世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栋良与被执行人刘书通、马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书通、马世行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