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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城镇户口。本院在执行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141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