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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与李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李西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230号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梁占龙,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西春,男,73岁,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