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与苏州工业园区长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苏州工业园区长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578号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柳胥村*组(松陵粮管所内)。经营者蔡建群,女,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金从良,系该加工厂员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成栋,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新世治具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