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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638号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经营者:邓敏,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宏斌。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邓敏以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是为了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邓敏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交由邓敏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震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峻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