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吕银相与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相,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朱振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7252号原告:吕银相,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金山东路17号内第三幢。法定代表人:朱振武。被告:吕荷花,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朱振武,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吕银相与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朱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银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朱振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吕银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吕荷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吕荷花、朱振武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万元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其中18万元按月利1.5分自2013年11月4日计算至归还日止)。事实和理由:第二、第三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分别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1分5计算。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于2015年5月份归还本金2万元,2015年11月份归还1万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理由一直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朱振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系对自身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荷花、朱振武系夫妻。2012年9月11日,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1.5分,由被告吕荷花提供担保,该借款被告支付了2013年9月11日之前的利息,并归还本金3万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吕荷花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1.5分,该借款被告支付了2013年9月17日前的利息,未归还本金。2013年11月4日,被告吕荷花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该借款被告未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吕荷花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的借款由被告吕荷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吕荷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荷花、朱振武系夫妻关系,被告吕荷花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荷花、朱振武归还原告吕银相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外1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吕银相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吕荷花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吕荷花、朱振武负担2525元,由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吕荷花对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承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沁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