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刘金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75号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下店子北山龙玺御园项目十六号楼05号商业。负责人:吕海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辽宁。被申请人:刘金莉,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称,1、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而不是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工,申请人已经提交被申请人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工资表。隆化县劳动监察作出笔录,没有详细核对准确吕辽宁、高云鹤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也认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工资表会计才艳是总公司会计。2、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根本没有调查是否拖欠工资事实,被申请人已经在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领取了全部工资。综上所述,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6】第205号仲裁裁决书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撤销。刘金莉称,她是看了招工广告后应聘的,招她的人就是吕辽宁,他既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又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叫吕海波。应聘的地址是隆化县东外环怡兴美域售楼处。因为拖欠我们工资,我们找的隆化县劳动监察大队,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给我的6700元是应得的奖金及售房提成。我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应给付的双倍工资,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我。所以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还应当给我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应给付的双倍工资。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5日,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2016】第205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6700.00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申请人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在承德的负责人吕辽宁不能说清在什么情况下代表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从事商业行为,什么情况下代表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商业行为,且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故被申请人要求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支付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并无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