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乔国健、邵成浩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国健,邵成浩,董海伟,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终561号原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国健,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邵成浩,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海伟,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辛店镇董林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原审被告人陈智勇,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30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辛店镇董林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辉,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河北省献县人,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成浩、董海伟、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乔国健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刘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冀0930刑初6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邵成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董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乔国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刘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乔国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国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国健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邵成浩、董海伟、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乔国健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国健撤回上诉。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伯生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