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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尹会通、邓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尹会通,邓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55号原告: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106国道路东清河头段。组织机构代码:57359694-8。法定代表人:刘臣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康,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会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邓中华,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会通、邓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告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伟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