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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姜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楼晓楼,执行董事。上诉人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4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起诉时所提交的其与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特效制作合同》内容显示,“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未达成一致,可诉至甲方(即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最终判决”,该管辖权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现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