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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魏绪友与丁隆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绪友,丁隆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魏绪友。被执行人丁隆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绪友与被执行人丁隆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魏绪友未在法定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魏绪友与被执行人丁隆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时效已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绪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