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守让与胡学军、武果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让,胡学军,武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让,农民。被执行人胡学军,成人,农民。被执行人武果霞,成人。本院在执行张守让与胡学军,武果霞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张守让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梁德民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