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生虎与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虎,邵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民初2278号原告杨生虎,男。被告邵立娟,女。(未到庭)原告杨��虎与被告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立娟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生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被告以其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仅归还了8000元,剩余借款42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立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杨生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邵立娟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杨生虎借款5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邵立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1日,被告以其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了8000元,剩余借款42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立娟应按约定期限还款,故对原告杨生虎要求被告邵立娟偿还借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立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生虎借款42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邵立娟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张占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子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