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覃玉斌、覃妮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玉斌,覃妮妮,莫国作,莫花叶,莫诺兰,覃东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8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大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0089-3。法定代表人梁宏坚,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俊益,男,1973年12月9日生,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该行员工。被告覃玉斌(曾用名覃长征),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覃妮妮,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被告覃玉斌妻子。被告莫国作,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莫花叶,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被告莫国作妻子。被告莫诺兰,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覃东严,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被告莫诺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诉被告覃玉斌、覃妮妮、莫国作、莫花叶、莫诺兰、覃东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自动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覃玉斌、覃妮妮、莫国作、莫花叶、莫诺兰、覃东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依法减半收取291元,被告覃玉斌、覃妮妮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承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国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