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云浮市云安区。201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间,被告人李某1先后三次在本区六都镇宝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门口公路边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冯某1,共约1.7克。2016年4月21日,民警在宝泽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李某1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九包白色粉末,共重4.92克;在其住宅搜查出十只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该九包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因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被告人李某1在云城街卓城酒店旁边的小巷子向一个绰号叫“老鬼”的男子购买了800元约重10克的氯胺酮并索要了二十多只白色透明密封袋。之后,被告人李某1将购买到的氯胺酮分拆成十几小包方便携带和吸食。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016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李某1先后三次在本区六都镇宝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门口公路边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冯某1,每次贩卖0.5克共贩卖1.5克。2016年4月21日,民警在宝泽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李某1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九包白色粉末,共重4.92克,在其住宅搜查出十只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该九包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分。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证人冯某1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6、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8、通话清单。9、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籍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6.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多次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三次贩卖共约1.7克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冯某1的犯罪事实,经查,对于进行毒品交易的数量被告人李某1供述三次贩卖共约1.7克但证人冯某1陈述为每次购买的毒品氯胺酮数量均为0.5克共1.5克,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李某1三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冯某1的数量共1.5克。被告人李某1属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李某1共贩卖毒品氯胺酮6.42克。鉴于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4.92克,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李展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梓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