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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威、赵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王威,赵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7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88号。负责人:王玉宝,该行行长。被告:王威,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玉娟,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阜阳分行)诉被告王威、赵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退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