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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豪与羊森华、应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羊森华,应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294号原告:张豪,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羊森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应金龙,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海华,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仙居县穿城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徐秀虹,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豪诉被告羊森华、应海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张豪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