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淑梅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王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6号楼1层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兵义,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社区237组。被执行人王皓,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鑫海家园小区A5号楼2单元33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王淑梅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和,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国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