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廷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廷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563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凤,女,公司员工。被告:林廷树,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