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1523徐初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初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15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初阳,公司职员。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初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徐初阳酒后驾驶苏G×××××小型轿车从昆山市萧林路横泾路路口罗曼精品酒店门前西侧停车位开至酒店门前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初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初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初阳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徐初阳酒后驾驶苏G×××××小型轿车从昆山市萧林路横泾路罗曼精品酒店门前西侧停车位开至酒店门前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初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初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白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初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初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初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初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鹰人民陪审员 吴兰娟人民陪审员 高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