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2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曹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发来,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邱月凤,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邱礼文,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邱礼汉,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邱月珠,女,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林发来、邱月凤、邱礼文、邱礼汉、邱月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林发来存款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