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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申请执行李朝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李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六介村。组织机构代码:74465275-7.法定代表人陈祖清,校长。被执行人李朝刚,男,生于1954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申请执行李朝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被执行人李朝刚停止对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的侵权行为,并搬离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所有的原叙永县瓷土公司两河厂房及土地。另外,被执行人李朝刚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朝刚从1998年���始至今,与其家人均是在上述按照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搬离属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两河镇初级中学校所有的原叙永县瓷土公司两河厂房及土地居住生活,目前被执行人李朝刚及其家人共五人仍在上述房屋、土地居住生活,无其他居住地。另查明在上述厂房、土地,有被执行人李朝刚曾用于生产瓷土的机器设备,强制搬迁工作量和难度较大。被执行人李朝刚以其是原叙永县瓷土公司的下岗职工和看管上述厂房的费用等未得合理解决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李朝刚及其家人共五人仍在上述房屋、土地居住生活,无其他居住地,其机器设备也需安放地,另外还涉及其他相关问题需解决,在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需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本院不宜采取强制执行。因此,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法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代理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