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财保2号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胡云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宇,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法定代表人:黎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2014年11月13日与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西藏阳卓商场精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完成西藏阳卓商场精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并将工程交付被申请人,此后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并确认:申请人承建施工的“西藏阳卓商场精装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价为3450万元。除去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8088156.63元、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16411843.37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订立了《协议书》并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款项及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被申请人却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被申请人有隐匿和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使生效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中相当于168406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684068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德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