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汝才与周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才,周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2639号原告:王汝才。被告:周灿。原告王汝才与被告周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汝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周灿偿还棉种款308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28日,被告周灿从原告王汝才处购得棉种,尚欠3080元,并向原告王汝才出具欠条,欠条上的“借条”“建立”及“时间”等字样为原告王汝才之妻书写,被告周灿签名。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被告周灿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28日,被告周灿从王汝才处购得棉种,尚欠3080元,并向原告王汝才出具欠条,欠条上的“借条”“建立”及“时间”等字样为原告王汝才之妻书写,被告周灿签名。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灿应当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王汝才要求被告周灿偿还棉种款308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汝才偿还棉种款30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