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再次催收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