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润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润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本案系发文字号(2016)粤06民初420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陈睿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份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初420号申请人深圳市润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木墩沙河工业区5号厂房A栋1楼西边,组织机构代码:69714861-0。法定代表人:佘德五,总经理。2016年9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深圳市润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2016〕147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的立案材料。经本院告知,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补充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称:王傲涛原是公司股东之一,其于2016年3月底才签订退伙协议,实际是2016年4月1日才入职公司,且2016年4月王傲涛仍处于试用期阶段,故涉案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佛南劳人仲案〔2016〕147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决,但劳动者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已经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深圳市润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耿翔助理审判员钟斯朗助理审判员陈睿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何绮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