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成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龙,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崔远明、张瑶,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龙及其辩护人崔远明、张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成龙向被害人张某1谎称其在海南省与他人合伙投资有装修工程,利润较为可观,现缺资金,只要被害人张某1投资200000元左右到该工程,半年后就可以给张某1100000元的收益,而且投资三个月后便可回本,工程半年后就能完工,完工后就能将本钱和利润给张某1。被害人张某1遂认为该工程回报高,同意借款给刘成龙投资工程。2013年1月24日,张某1与刘成龙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小贷公司),由张某1以自己的房产向该公司做抵押,由刘成龙出具担保承诺函,张某1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额为250000元的为期三个月、月利息3%的借款合同。2013年2月1日,某甲小贷公司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张某1250000元,张某1于当日与刘成龙签订协议,约定刘成龙将张某1用房产抵押贷得的250000元资金投资海南装修工程,贷款利息由刘成龙支付,刘成龙承诺工程半年后完工即归还张某1本金并分给张某1100000元作为投资回报。同日张某1将从重庆市某甲小贷公司贷得的250000元资金在扣除自己先行垫付的10000元利息后(刘成龙当日亦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5000元利息),将其余240000元资金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刘成龙,刘成龙收到该款后,除陆续拿出7500元用于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外,先后于2013年2月至4月期间将该款取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供个人消费挥霍等用尽。刘成龙借得张某1的款后,为打消被害人张某1的疑虑,通过其亲戚肖某将肖某承包的海南“某某某某二期室内,公共走道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传真给被害人张某1,以使张某1相信刘成龙真的投资了该工程,后又多次在张某1面前编造其参与工程的情况继续欺骗被害人张某1。贷款到期前,张某1多次催促刘成龙归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或再行办理续贷手续无果后,不得已于2013年5月自行筹集资金归还了某甲小贷公司的250000元贷款。其后张某1多次向刘成龙催要借款未果后发现被骗,遂于2014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成龙为躲避张某1的追讨亦变换联系方式逃至广东省东莞市躲藏。2014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将刘成龙捉获归案。刘成龙到案后,于2014年9月22日归还被害人张某1被骗资金3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款合同、某某某某装修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户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龙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他平时在做装修,每个月有1万元左右的收入,他帮他姐姐刘某2做了家装工程的;他是向张某1借钱,写了借条的,协议是张某1的房子卖了三个月后才要他写的,贷款时他付了利息;他在海南某某某某二期工程当过一段时间管理;传真合同是张某1哥哥不放心,他让肖某传给他的;他贷款是为了投到某某某某三期工程,他给肖某说准备三期工程,三期工程在谈;他有赔偿能力,自己有手艺可以赔偿;他没有欺骗张某1,没有骗取张某1的钱,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刘成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对张某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时刘成龙具有偿还的能力,其在拿到张某1资金后没有逃跑逃避债务,而是到广东东莞经营白酒业务赚钱还债;刘成龙拿到的24万元资金中有10万元被他人所骗,其没有挥霍行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刘成龙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成龙向被害人张某1谎称其在海南省与他人合伙投资装修工程,利润较为可观,现缺资金,想找被害人张某1借款20万元左右投资到该工程,投资三个月即可回本,半年后就能完工,完工后可以给张某1本金和10万元的收益,以此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骗得张某1同意借款给刘成龙投资工程。2013年1月24日,张某1与刘成龙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某甲小额贷款公司,由刘成龙出具担保承诺函,以张某1的房产做抵押向该公司借款25万元。2013年2月1日,某甲小贷公司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张某125万元。同日,张某1与刘成龙签订协议,约定刘成龙将张某1用房产抵押贷得的25万元资金投资海南装修工程,贷款利息由刘成龙支付,刘成龙承诺工程半年后完工即归还张某1本金并分给张某11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同日张某1将其中的24万元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刘成龙。刘成龙收到该款后,除拿出7500元用于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外,先后于2013年2月至4月期间将该款取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使用。刘成龙在骗得张某1钱款后,为打消被害人张某1的疑虑,通过其亲戚肖某将肖某承包的海南“某某某某二期室内,公共走道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传真给张某1,以使张某1相信刘成龙真的投资了该工程,后又多次在张某1面前编造其参与工程的情况继续欺骗张某1。贷款到期前,张某1向刘成龙催要无果后,不得已于2013年5月自行筹集资金归还了某甲小贷公司的贷款。其后张某1多次向刘成龙催要借款未果后发现被骗,于2014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成龙为躲避张某1的追讨变换联系方式逃至广东省东莞市躲藏。2014年7月10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将刘成龙捉获归案。刘成龙到案后,于2014年9月22日归还被害人张某1被骗资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7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2)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成龙的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情况,案发时系成年人。(3)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成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捉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市场将刘成龙捉获。(5)借款合同、担保承诺函、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代办手续服务协议、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月24日,张某1通过抵押其名下向某甲小贷公司贷款25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三个月至2013年4月28日止,分三次偿还利息,每次3750元,刘成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某1与重庆某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代办手续服务协议,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11250元。2013年2月1日某甲小贷公司指定账户收到1.5万元。2013年4月1日,某甲小贷公司收到3750元。2013年5月3、4日,张某1归还贷款,产生逾期利息1000元。(6)协议、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2月1日,刘成龙用张某1的房产证在某甲小贷公司作抵押,贷款25万元投资海南装修工程,利息由刘成龙支付。刘成龙承诺工程半年后就完工即归还张某1本金并分给张某11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同日,张某1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24万元到刘成龙账户。(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21日,刘成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3年2月1日收张某1转账24万元,至2013年4月17日剩余额16.86元。(8)某某某某二期室内、公共走道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8月27日,海口某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某某某二期室内、公共走道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情况。(9)还款协议、收条、谅解书、不予刘成龙谅解的说明,证实2014年9月22日,刘成龙就还款事项与张某1达成协议,张某1对刘成龙的行为表示谅解,如果刘成龙按还款计划归还欠款,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刘成龙的刑事责任。同日张某1收到刘成龙3万元。后来张某1提出2014年10月后刘成龙中断了她知道的所有通信,没有还钱的诚意,因此收回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继续追究刘成龙一伙的刑事责任。(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刘成龙名下农房的情况。(11)刘成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27日,刘成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3年2月1日现存5000元,账户余额5043.27元,2013年12月27日账户余额0元,期间无超过5000元交易信息。(1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自述材料,证实2009年孙某和刘成龙在谈朋友,她通过孙某认识的刘成龙(当时刘成龙叫张某2),孙某介绍刘成龙是做工程的,刘成龙说在贵阳做工程的。2012年12月左右,刘成龙约她以及刘成龙的亲家张某1在南岸区四公里一家火锅店吃饭,刘成龙说刚从海南回来,在海南做工程管材料,每个月有1万多元的工资,现在工程前期需要垫资,张某1和孙某都拿钱投资了的,现在资金不够,叫她一起投资。当时张某1也说刘成龙在海南有工程,在南坪也有一些装修工程。之后她打电话问孙某这件事,孙某说也投了几十万元到刘成龙的工程。后来刘成龙带着张某1,叫她一起说要去八益建材市场进装修的材料,刘成龙还带她去白市驿一个房子看,说这是刘成龙的工程。后来她知道这个房子是刘成龙姐姐的。2013年1月份,刘成龙给她说刘成龙在海南的某某某某二期室内、公共走道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因为工程大,资金不够,叫她投资20万元,并说半年后可以接款,到时候至少分她10万元的红利。她答应后把她的住房抵押给某甲小贷公司借款25万元,她当时给贷款公司杨经理说贷款用途是投资给刘成龙海南工程,贷款公司叫刘成龙把海南工程的合同传真过来办手续,刘成龙说合同暂时拿不到,以后补。办理贷款时贷款公司和刘成龙签了担保合同,她才知道刘成龙的真名。刘成龙解释说以前叫刘成龙,因父母离婚,改名叫张某2,但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叫刘成龙。他们约好利息有刘成龙承担。2013年2月1日,某甲小贷公司将25万元贷款打入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她通过自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将24万元转账给刘成龙。经王某,4提醒后,放款当天她和刘成龙签了一个协议,约定刘成龙半年后还她本金,并给她十万元投资红利,并支付贷款利息。后来小贷公司每个月3750元的利息是刘成龙付的。2013年春节后,刘成龙约她去南岸一个叫“下饭菜”的饭店吃饭,胡某,4也在,吃饭时刘成龙说借她的钱已经投资到海南工程,叫她放心,并告诉她过完春节就去海南做工程了。2013年3、4月,刘成龙、胡某,4到石桥铺找她,她问刘成龙怎么还不去海南,刘成龙说在重庆市白市驿的工程太忙,走不开,只能叫胡某,4去帮忙管白市驿的工程,现在来八益建材市场买地砖。胡某,4在旁边点头附和。2013年4月初,三个月的贷款期快到了,贷款公司问她是续贷还是还款,如果不还房屋会被拍卖处置。她就联系刘成龙好久能拿钱,刘成龙说工程没完,结不到款。她等了1个月又联系刘成龙,刘成龙开始还接她电话,叫她继续等待。期间她担心资金安全,刘成龙把合同传真到她朋友王某,4的公司,她拿到了某某某某二期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的传真件。后她将合同拿给她哥哥张某1某看,张某1某看后说很可能只是一个转包合同,这么大的工程难道缺20万元吗,而且收益太高了,说她可能被骗了。当时她不相信,就一直催刘成龙找钱还贷,刘成龙也答应找钱还款,但一直没还,并叫她自己想办法。过了五一节贷款已经逾期,她没办法只好自己凑了15万元,找张某1某借了10万元,把贷款还了,并多缴了1000元的滞纳金。之后她一直找刘成龙还钱,并打电话问胡某,4得知刘成龙的住址和刘成龙没去海南。后来她在南岸区四公里刘成龙住址见过两次刘成龙,刘成龙说工程马上要结束,到时拿钱给她。协议约定时间到后,她再找刘成龙,刘成龙就不见她,开始躲避了。后来刘成龙喊廖某,4帮忙还钱,2013年9月底,刘成龙打电话说廖某,4这边钱出了一点问题,要2013年9月30日才能还钱。她打电话问廖某,4什么时候帮刘成龙还钱,廖某,4也忽悠她。2013年10月1日后她找不到刘成龙就报案了。刘成龙从拿钱到她报案没有还过她一分钱。2014年9月,刘成龙在取保候审期间还了她3万元,当时她迫于无奈签了一个谅解书和还款协议,但之后刘成龙都没有再还她任何钱。另外,刘成龙曾在2012年12月底给她出过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这件事发生在向小贷公司借款前,但没谈成,所以那张借条一直放在她处,她认为既然没借到钱,条子就作废了,后来条子被她搞丢了。(1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左右,她和张某1、张某2在九龙坡区华某名都附近吃饭过程中,张某2说自己在海南有工程,现在还差点钱,叫张某1将朵力的房子抵押贷款,投资张某2在海南的工程,找了钱大家分钱,张某2还说有相应的工程合同,可以给张某1看。2013年春节前,张某1给她说过要和张某2一起去海南投资,张某2给的利润很高,张某1要拿自己的房子去抵押借款。她提醒张某1要慎重,最好和对方签一个协议或者合同,万一发生纠纷好有一个依据。后来张某1联系她说张某2要将海南工程的合同传真过来,叫她帮忙收一下。她收到时没仔细看,大概是个工程合同,回头她就交给了张某1。2013年7、8月份,张某1联系她说可能被骗了,张某2的真名叫刘成龙,张某1把房子抵押贷款将钱给刘成龙后,直到现在刘成龙都没按合同给张某1回报,现在人都找不到了。(15)证人张某1某(张某1哥哥)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4、5月份,张某1告诉他张某1的房子现在抵押在小贷公司,快到期了,如果不还钱小贷公司要拍卖房子,叫他帮忙还钱。他问怎么回事,张某1告诉他之前用房产抵押给小贷公司借钱25万元给一个男的去海南投资装饰工程,半年期限,利润10万元。他觉得不靠谱,马上让张某1叫对方把所谓的建筑工程合同拿出来。大概过了2天左右,离张某1贷款期限还有一两周时,张某1拿了一份名叫“某某某某二期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的传真件给他看。他仔细看了后发现合同首部没有甲方名称,合同内容不对头,就跟张某1说可能被骗了。张某1听了很着急想把房产证拿回来。2013年4、5月份,他借了10万元给张某1,张某1自己凑了15万元,他陪张某1去某甲小贷公司还了钱,把房子解押了,缴了1000元左右的滞纳金。他知道张某1借钱给别人的事后,通过张某1手机约对方男子见面,该男子同意见面,但约了两次都躲着不见他。(16)证人杨某,4(某甲小贷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4日张某1以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某甲小贷公司申请贷款25万元,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将贷款给刘成龙到海南投资做工程,但张某1和刘成龙提供不出海南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所以他们和张某1沟通,将贷款用途改变了。这笔贷款中,刘成龙是他们认定的实际用款人,还签了一个担保合同,贷款通过公司账户打到张某1农商行上。放完款后隔了3个月,张某1将贷款归还了。他不清楚张某1和刘成龙是合伙还是借款关系。(1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她和刘成龙在谈朋友,刘成龙自称叫张某2。半年后,刘成龙以在贵州做工程差钱为由找她借了43万元,称工程借款后还她60万元。她不了解工程的真实性。后来她觉得刘成龙有家庭,还和她耍朋友,有点欺骗她的感情,两人闹到走马派出所,去了后才知道刘成龙的真名,她知道后就想到刘成龙借钱也可能是骗她的,于是就要求刘成龙还钱,刘成龙告诉她刘成龙在贵州没有工程,并叫刘成龙姐姐刘某2来担保的,后来陆陆续续将这43万元归还了,最后一笔是2013年2月,刘成龙和她一起到石坪桥农村商业银行取钱还给她13万元。2013年初她和刘成龙分的手,刘成龙每个月给她2000-3000元的生活费,但她不清楚钱是怎么来的,她感觉刘成龙在做装修。她和张某1认识10多年了,她给张某1介绍张某2(刘成龙)是做工程的,她介绍刘成龙叫张某2时她没多想,她谈朋友连名字都不清楚,很丢人,所以她一直叫刘成龙张某2。她给张某1说过刘成龙给她说做工程差钱,她借了有40多万元给刘成龙做工程。2013年初,刘成龙给她打电话时说到海南去做装修工程去了。她从来没有和刘成龙去过海南,也没有到海南看过工程。2013年7、8月份,刘成龙跑到她家找她,张某1找到她家找刘成龙还钱,她才知道刘成龙从张某1处拿了25万元说去海南做工程,那次他们闹纠纷还到石坪桥派出所调解了的。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张某1与她到石坪桥派出所调解期间,张某1和她有点矛盾,张某1没有问过她刘成龙海南工程的事情。(18)证人肖某的证言、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光盘,证实他是海口某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2012年8月27日他与保亭保城家和装饰公司签订承接“某某某某二期室内装饰工程”,该工程2012年9月开工,2013年6月完工,本来约定1月完工,实际延期了几个月。刘成龙是他一个远方亲戚,他们以前都住在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刘成龙以前也是从事室内装饰业务的,平时他们有电话联系。刘成龙与他承接的某某某某二期室内装饰工程没有关系。2012年9月左右,他签完这个工程后,曾经跟刘成龙联系过,告诉刘成龙他接了这个工程,还差点钱,叫刘成龙帮忙借20万到30万元。刘成龙当时答应了,说在和一个住在杨家坪附近的女的谈朋友,准备找这个女朋友借。2012年9月左右,刘成龙还到海口了解他这个工程的情况,他们通电话后,刘成龙就说去帮他想办法借钱,并于2013年1月左右找他传真了该工程的一份合同给刘成龙,刘成龙说借钱需要用到,他把合同传真给刘成龙是想刘成龙把钱借过来。但直到工程完工刘成龙都没帮他借到一分钱,人也联系不上了。他不清楚刘成龙借钱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向刘成龙承诺利息。刘成龙没有在某某某某二期室内装饰工程中投资,也没有与他合作做这个工程,也没在这个工程中做过工、负责管材料、开发票,刘成龙和这个工程没有关系,他只是私下找刘成龙借钱。公安机关对他做过两次电话询问,他所说内容客观真实。当时二期工程已经接近尾声,做三期工程样板间是2013年5月份左右,9月份进场,后来三期工程他没接下来。他是给刘成龙说他们一起做,刘成龙如去他那里管理,他会给刘成龙一万元左右的工资,他给刘成龙说能找人过来就找。(1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和刘成龙是亲家,刘成龙是他孩子干爹。他认识刘成龙时刘成龙自称叫张某2,他一直叫刘成龙张某2,后来知道刘成龙真名后仍然叫刘成龙张某2。大约2012年,刘成龙给他说刘成龙在海南和刘成龙老表肖某一起做工程,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叫他帮忙借些钱,他没有核实刘成龙说的是否真实,最后借给刘成龙1.5万元用于周转,直到现在刘成龙都没有还他。刘成龙给他透露过想从张某1那里借钱,让他帮腔。他给刘成龙帮腔过两次,一次是大约2012年底在他们家楼下吃饭时,他帮刘成龙说刘成龙在海南做工程并且自己也借了点钱给刘成龙,刘成龙说在海南做工程很找钱,他附和了两句;另外一次刘成龙叫他陪同到石桥铺建材市场去看材料,他们到石桥铺建材市场转了一会,刘成龙什么都没买,最后在建材市场附近碰到了张某1,刘成龙给张某1说刘成龙在市场看材料。(20)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实张某2是他以前的一个邻居。大约在2013年春节后,张某2叫他一起在南坪四公里一个叫“下饭菜”的餐馆吃饭,张某2当时给他说要去见一个“羊儿”(他不知道什么意思),要求他吃饭时不要乱说话,吃饭时他认识了张某1。过了一段时间,张某2又叫他一起到石桥铺见张某1,张某2要求他谎称在白市驿帮张某2管理一个工地,今天在八一建材市场进建筑材料,其他不要乱说。他当时不知道张某2到底干什么,就陪张某2一起从南坪四公里直接去了石桥铺八一建材市场附近见张某1。他按张某2事先给他说的谎称他在白市驿帮张某2管理一个工地,当天和张某2一起到八一建材市场进瓷砖。当时他听张某2给张某1说张某2在海南有个工地搞得很好。后来2013年6月左右张某1通过电话联系到他了解张某2是否到海南去了。他告诉张某张某2没到海南,当时张某2正和孙某以及孙某的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饭,他把张某2在南坪的住址告诉了张某1。事后张某2说他背叛了张某2告诉张某张某2的情况。直到最近他才清楚张某2的真实姓名叫刘成龙。张某2在2013年后就没出过远门。(21)证人廖某,4的证言,证实他和刘成龙从小就认识。2013年10月左右,刘成龙给他打电话说找张某1借了20多万,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叫他帮忙借些钱还给张某1。他表示同意借几万元给刘成龙周转。之后刘成龙带张某1和他在石桥铺附近的一个小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他表示同意借钱给刘成龙,刘成龙说等资金到位后马上还给他。之后很久他都没联系上刘成龙,刘成龙的电话一直关机。直到现在刘成龙都没找他拿钱。在这期间,他还多次接到过陌生人给他电话,叫他赶快兑现承诺,把钱借给刘成龙,刘成龙好还账。他估计这些人是张某1喊的人给他打的电话。(22)证人刘某2(刘成龙姐姐)的证言,证实刘成龙还叫张某2,是个木工,他们家的房子和她二妹的房子都是刘成龙装修的。2012年刘成龙曾给她说要去海南投资,找她借钱。她说刘成龙把合同拿过来,可以借钱给刘成龙。她知道肖某找刘成龙借钱的事,而且听说要一起做三期工程。案发后张某1向刘成龙追逃欠款,她看到过借条。为帮刘成龙还钱,他们凑钱给刘成龙在东莞投资,让刘成龙做酒生意,好还钱。同时证实刘成龙找孙某借款,他们六个姊妹和刘成龙父亲一起凑钱,帮刘成龙还了十几万。(23)证人戚某,4的证言,证实她是刘成龙的前妻,两人在2005年左右签了离婚协议,2013年1月5日登记离婚。两人协议离婚后都是她自己在管自己和孩子,刘成龙没有给她生活费或抚养费。两人离婚时基本没有财产,只有一套位于九龙坡区的房子,是给她了的,刘成龙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刘成龙是一个木匠,离婚后在外打工,具体做什么她不知道。(24)被告人刘成龙的供述,证实2009年左右,他通过当时的女朋友孙某认识了张某1,他认识张某1时用的名字叫张某2。2012年下半年,他一个远房亲戚肖某在海南“某某某某”做装修工程,还差点钱,叫他帮忙借20万元到30万元,他答应了。事后他联系张某1,说他在海南“某某某某”接了一个装修工程差20万元左右,叫张某1投资,并承诺半年后给张某110万元的收益,并说3个月左右能回本,工程半年能完工,完工后将本钱和利润给张某1。2012年底他和干亲家张某3、张某1吃饭时,聊过这个工程,张某3也借钱给他向这个工程投资,目的是想让张某1相信他在海南的工程能赚钱,让张某1借钱给他,张某3当时说也借钱给他向海南工程投资了的。当时他和张某1关系很好,张某1也很相信他,就同意投资。但张某1没什么钱,他就和张某1商量用张某1的房子去贷款。2013年1月份他和张某1到某甲小贷公司以张某1的房子抵押贷款25万元,他叫张某1将这笔贷款投到他在海南的装修工程,半年后他还张某1本金25万元和投资回报10万元。2013年2月1日,他和张某1签了协议,就是民警向他出示的那份协议。之后张某1将其中的24万元拿给他。他收到钱后,为了让张某1相信他,不催他还钱,就找肖某将海南“某某某某”装修工程的合同传了一份给他,当时他给肖某说有了这份合同找别人借钱,别人才会相信他把钱借给他。然后他将这份合同给了张某1,张某1就更加相信借给他的钱是用于投资海南的装修工程。他拿到钱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到海南装修工程,2013年2月2日和2月3日,他将其中的13万元取现用于归还欠孙某的借款,其余的被他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了。他和孙某的借款情况是他和孙某谈朋友后以其在贵州有工程为由陆续找孙某借了43万元,其实他在贵州没有工程。到目前为止已经还完,最后一笔就是用张某1的钱归还的13万元,孙某不清楚他以海南工程当幌子找张某1拿了24万元的事情。当时他也没做什么工程,已经无法还孙某这笔钱了,肖某联系叫他帮忙借钱后,他就想到可以利用肖某这个装修工程当幌子,编了承诺半年给张某110万元的回报,让张某1相信他,借钱给他,他可以用张某1的钱还欠孙某的钱,以后再慢慢凑钱还给张某1,为此他还专门给张某1写过借条。所以他一直都没给肖某说他借到钱了,没有将张某1贷款给他的钱投到海南的工程。他找张某1拿钱时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只是在打工,收入时多时少。2013年春节过后,张某1把钱拿给他后,他和胡某,4、张某1在南坪四公里“下饭菜”吃饭,他又和张某1谈了海南工程很赚钱的事,目的是稳住张某1,免得张某1找他麻烦,让张某1觉得钱已经投资到海南工程去了,放心把钱借给他。其实那个时候他已经把十几万还给了孙某,剩下的钱也用的差不多了。2014年7月10日11时许,他在常平镇金美市场老坛主门市被民警抓获,带至金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9月22日,在公安机关当着民警的面,他姐姐和父亲帮他筹了3万元,他把这3万元给了张某1,张某1向他出具了谅解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为证明其辩护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证实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说明刘成龙曾用名刘成元,年幼时多病,其母亲肖某丙迷信,让刘成龙认义父并取名叫张某2,长期从事木工工作,进行室内外装修业务。(2)情况说明(肖某),证实肖某于2012年9月左右电话联系刘成龙希其筹集资金完成该装修工程。2013年肖某向保亭家和装饰公司支付保证金,准备继续承接该工程的三期室内装修工程,同时答应刘成龙参与三期工程建设,安排其做管理工作,劳务部分的人工由刘成龙负责。(3)营业执照、肖某户口信息,证实海口某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肖某系法定代表人。(4)刘某2户口信息、情况说明、发票,证实内容与庭审所述一致,同时证实2012年6月18日,刘某2购买了房产,2012年7月接房,后交由刘成龙装修。(5)亲属关系证明,证实肖洪福和肖某系父子,肖某丙和肖某丁系姐弟。(6)群众来信、来访、预约登记簿,证实刘某2向白市驿派出所反映2013年11月21日,有5、6个男子自称是要债公司的,找刘成龙要债。刘某2称这些人威胁了她的人身安全,遂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告知其如有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情况立即打电话报警。(7)寻骗子(传单),证实2014年2月,刘成龙被发传单寻找的情况。(8)租赁铺位协议书、铺位照片,证实刘成龙租赁常平金美村铺位,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租期3年,每月租金1300元。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刘某1广病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成龙向被害人张某1退赃人民币3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经查,肖某确有找刘成龙借款的情况,但并未允诺给予多少利息,刘成龙亦未参与肖某在海南的某某某某二期工程,在此情况下,刘成龙向张某1虚构了其在海南有装修工程的事实,并谎称只要张某1借给刘成龙20万元左右即可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取得张某1的信任,进而骗得张某1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给刘成龙24万元,2013年2月1日刘成龙在获得张某1转款的同日即与张某1签订了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对此有被告人刘成龙归案后前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协议等予以证实,某甲小贷公司经理亦从侧面印证抵押借款是用于刘成龙在海南的工程,但当时无法提供工程文件;刘成龙获得该笔资金后,并未告知肖某其借到资金的情况,更没有将该笔资金投入到工程中去,而是将所得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在短短两个月内将资金用尽;刘成龙在张某1抵押借款到期之前为了打消张某1的疑虑,通过肖某将海南某某某某二期工程的合同传真给张某1,并借助孙某、张某2、胡某,4之口让张某1相信刘成龙确有工程,以此欺骗张某1;后张某1在借款到期前找刘成龙解决抵押借款事宜,刘成龙并未配合,张某1不得已自己想办法归还了借款,之后一段时间张某1不断找刘成龙索要债务,刘成龙虽然答应还款,并有找廖某,4借钱还款的情况,但在廖某,4答应借钱给刘成龙的情况下,刘成龙并未找廖某,4实际借款,也未偿还张某1任何款项,而是逃匿到外地;刘成龙借款的时间发生在某某某某二期工程期间,某某某某三期工程尚未启动,投资并不明确,且刘成龙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其归还张某1本金都无法实现,又何来资金投入三期工程,故刘成龙所称要将钱投资到肖某某某某某三期工程赚钱再归还张某1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同时刘成龙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印证刘成龙的曾用名张某2、在做装修以及有人通过贴广告、找人寻找刘成龙索要债务、以及案后在外地工作等情况,其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和刘某2的当庭证言并不矛盾,不能作为否定刘成龙之前犯罪行为的证据。综上所述,客观上,被告人刘成龙谎称其在海南有工程,借款给刘成龙投资其工程即可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回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张某1的财物;主观上,刘成龙将所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个人使用,立案前没有任何归还财物的行为,并逃匿外地,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刘成龙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人刘成龙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刘成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浩天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