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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岑家合、岑加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家合,岑加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7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家合(绰号“老莫”、“莫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广西田阳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12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岑加州,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广西田阳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12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与岑加广(已判刑)商量到凌云县等地诈骗他人要钱,岑加广又电话联系梁勇强(已判刑)参与。27日早上,梁勇强驾驶其父亲梁某的桂L×××××号五菱面包车载岑加广、岑加州、岑家合从本村出发,到田阳县坡洪镇街上时,梁勇强下车购买了一袋冥币备作诈骗用。途中四人商量以做内存卡生意的虚假事实寻找被诈骗对象,在车行驶至凌云县伶站乡街上时,四人打听到当天是朝里乡的圩日,四人便决定到朝里乡行骗。到达朝里乡后,经过观察,四人选定了被害人邓某为被诈骗对象,经过精心布局,四人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7200元。为指证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与岑加广(已判刑)商量次日外出诈骗找钱,后由岑加广电话联系梁勇强(已判刑)参与。27日早上,梁勇强驾驶其父亲梁某的桂L×××××五菱面包车接上岑加广、岑加州、岑家合后,从本村出发,车开到田阳县坡洪镇街上时,梁勇强下车购买一袋冥币备作诈骗用。后车辆一直往凌云、乐业方向行驶,在路上,四人商量由岑家合负责扮作收购手机内存卡的老板去寻找被诈骗对象(即“诱饵”、被害人),岑加广负责扮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带被害人去跟岑加州会合,岑加州扮作货主老板,梁勇强负责在车上等,如果诈骗得手梁勇强好迅速驾车逃跑。后车行驶至凌云县伶站街上时,经下车打听四人得知当日是凌云县朝里乡的圩日,便决定前往朝里乡行骗。当日12时许,岑家合、岑加州等四人到达朝里乡街上,经过观察,四人发现路边有一个土管所,即商量让岑加广扮成土管所的工作人员,并虚构出一个假名叫“王丽红”的土管所女工作人员,让岑家合在街上物色到被害人后,借口要去土管所找“王丽红”但不认识路,让被害人带路去土管所,岑加州则在朝里街附近的一个村头等,梁勇强停车在街上等。一切安排就序后,岑家合便走上朝里街寻找被害人,在朝里街上的一个药店门口,岑家合碰到了邓某,便假装过去问邓某朝里乡土管所如何走?邓某不明真相为岑家合带路前往乡土管所,在路上岑家合骗说他要去土管所找一个叫“王丽红”的女同志。到达土管所后,岑加广已按计划在门口等候,并谎称自己是土管所工作人员,岑家合要找的“王丽红”现不在,岑家合便趁机说找“王丽红”是要跟她做手机内存卡生意,并吹虚说做内存卡生意每张卡能赚到5元钱,现在其需要几万张内存卡。岑加广见岑家合说找“王丽红”做生意,就故意在邓某面前说他懂得“王丽红”的家在什么地方,可以带岑家合去找。岑家合也乘机让邓某跟岑加广一起去,他在原地等,还说如果找见“王丽红”他愿给几十块钱的辛苦费。见有报酬邓某就跟着岑加广去岑加州按原先计划等的地方(即村口),在路上岑加广故意问邓某要电话号码。此时等候在六作村村口的岑加州看见二个走过来便故意从村子里走出来,岑加广看见岑加州后,便故意对邓某说岑加州就是“王丽红”的哥哥,岑加广便假装上前问岑加州,说你的妹妹“王丽红”在不在家?想和“王丽红”做内存卡生意。岑加州故意说他妹妹“王丽红”不在家,但其可以代“王丽红”以每张内存卡售价15元与岑家合交易,并拿出一张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内存卡交给岑加广作为“样品”让岑加广拿去给岑家合看,岑加广和邓某便返回将内存卡“样品”拿给等候在土管所门口的岑家合验证,岑家合看后故意说其愿以每张20元的单价收购,并交代让岑加州拿货到朝里卫生院交易。岑加广见时机成熟便乘机鼓动邓某,让他也一起做这笔生意,从中可获取每张5元的差价是一笔大生意,并说赚到钱了与邓某一起平分,邓某不知有诈且在诱惑面前便答应下来。之后岑加广又带邓某去找岑加州,称要购买岑加州的15000张内存卡,并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一个袋子给岑加州看,说这是两万块现金。岑加州便故意问邓某有没有这么多钱来做生意?邓某说有,但要回家拿,然后便返回家去拿钱。14时许,邓某回家拿得17200元现金交给岑加州,岑加广也将装有冥币的袋子交给岑加州,岑加州于是将一个装有蚊香盒的袋子交给岑加广骗说盒子内就是15000张内存卡。岑加广骗邓某说要拿货到卫生院与岑家合交易,让邓某在那里等,自己则往朝里卫生院方向走去,途中岑加广趁机逃回梁勇强的车上。几分钟后,岑加广故意打电话给邓某骗说内存卡已经卖得钱叫邓某来卫生院分钱,邓某不明真相即前往卫生院,期间岑加州才得以脱身逃回面包车会合,后四人迅速驾车逃离朝里乡前往乐业县。诈骗所得赃款,岑家合分得2400元,岑加州分得5050元。案发后,岑家合、岑加州已将各自分得的赃款交给家属,由家属统一拿给同案已判刑的被告人梁勇强的父亲梁某通过法院退赔给了被害人邓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同案人抓获经过、凌云县人民法院(2013)凌刑初字《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3、证人盘某、潘某、马某、梁某、黄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随案移送清单;5、同案人岑加广、梁勇强的供述;6、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合伙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家合、岑加州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家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岑加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 佳 利审 判 员 黄 莉 莉人民陪审员 欧阳松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