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仕建盗窃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苏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6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苏仕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仕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仕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苏仕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仕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仕建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仕建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耀审 判 员  常 燕代理审判员  唐新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