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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波、郭焕婷与被执行人车雪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波,车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波,男。请执行人郭焕婷,女。被执行人车雪琴,女。申请执行人高小波、郭焕婷与被执行人车雪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雪琴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小波、郭焕婷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产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14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陕0104执2704号过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38号6幢12层11205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8001-2-6-112**)从被执行人车雪琴名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小波、郭焕婷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55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