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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大田县上坡采石场与国网福建大田县供电有限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上坡采石场,国网福建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26号原告:大田县上坡采石场,住所地大田县石牌镇上坡村。投资人:黄其亮,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瑞清,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国网福建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后坂洋1号。法定代表人:傅维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上坡采石场与被告国网福建大田县供电有限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田县上坡采石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该案证据缺失,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上坡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大田县上坡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曾海鹰审 判 员  邓锦军人民陪审员  颜小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